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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5-5 16:02 LiLily_Li
非血腥恐怖!清朝犯人上刑照真人版

古代刑罰,作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,他的發展與變化,實質上也是整個中國社會發展與進步的濃縮。刑罰體系的發展與變化的原因是多層次的,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特點,同時代不同的當權者亦有不同的舉措。刑罰有新的發展變化,其特點是刑罰更加殘酷化,並大量復活了肉刑。明清時的刑罰變化有:
  
1、死刑。明、清兩朝在法律上恢復了梟首示眾之刑,並且範圍逐步擴大。此外,明清時期的死刑執行方面還有一些更加殘酷的方式,如“剝皮實草”、“滅十族”、戮屍等。清朝針對死刑還有一個獨特的製度,即斬立決和監候制度。
  
2、充軍刑。“充軍”創制於明代,但是不以充軍為本罪。清朝的充軍則作為流罪的加重刑,並以充軍為本罪。而且充軍的條目也較明代增加。
  
3、發遣刑,這是一種比充軍重的刑罰。明代時只限軍官和軍人,永不得回原籍。清時則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員,還可以有機會放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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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枷號,是明朝首創的恥辱刑。在明代還變成一種致命的酷刑。清時對一些倫理性和風化犯罪,用此法。
  明代還有庭杖制度。指在殿庭前對違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罰。

[b]古代罪名有哪些?[/b]
  1、十惡
  "十惡"原來叫做"重罪十條"始見於<< 北齊律>>,到隋朝時正式確立在<<開皇律>>中,更名"十惡",均是違反封建皇權統治與綱常禮教的大罪,所以一旦觸犯,便處以極刑,且不適用封建的"議","請',"減",贖","當","免"等減免刑罰的製度,也不適用"秋冬行刑"的制度,即所謂"絕不待時"."十惡"具體內容是"謀反","謀大逆","謀叛",“惡逆”,“大不敬","不孝","不睦" ,"不道","不義","內亂".
  一、謀反,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。
  二、謀大逆。指毀壞皇家的宗廟、陵寢、宮殿的行為。
  三、謀叛。謀叛是指叛逃到其它敵對國家。
  四、惡逆。指打殺祖父母、父母以及姑、舅、叔等長輩和尊親。
  五、不道。無道。
  六、大不敬。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,偽造御用以及誤犯食禁。
  七、不孝。指咒罵、控告以及不贍養自己的祖父母、父母。祖、父輩死後亡匿不舉哀,喪期嫁娶作樂。
  八、不睦。
      九、不義。指毆打、殺死長官(一般指州縣長官),丈夫死後不舉哀並作樂改嫁等。
  十、內亂。指與祖父、父親的妾通姦。
  “十惡不赦”自從《齊律》出現這些條款後一直沿用到宋元明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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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古代主要罪名——“六贓”
  “六臟”是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的總稱。
  受財枉法,指官吏收受財物導致枉法裁判的行為。
  受財不枉法,指官吏收受財物,但未枉法裁判的行為。
  受所監臨財物,指官吏利用職權非法收受所轄範圍內百姓或下屬財物的行為。
  強盜,指以暴力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。
  竊盜,指以秘密手段非法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。
  坐贓,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職權之便因事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。
  概括一下:“六贓”分兩大類,一大類是職務犯罪,如受財枉法、受財不枉法、受所監臨財物;另一大類是侵害財產所有權的犯罪,如強盜、怯盜、坐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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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b]七出之罪[/b]
  
一、“不順父母” 亦即妻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。大戴禮中所說的理由是“逆德”,在傳統中國,女性出嫁之後,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勝過自身父母,因此違背孝順的道德被認為是很嚴重的事。
  
二、“無子” 亦即妻子生不出兒子來,理由是“絕世”,在傳統中國,家族的延續被認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,因此妻子無法生出兒子來便使得這段婚姻失去意義。以《唐律》為例:妻年五十以上無子,聽立庶以長。疏議據此認為四十九以下無子,未合出之。隨傳統中國“一夫一妻多妾制”的逐漸成熟,真正是以無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為減少。
  
三、“淫” 亦即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係。理由是“亂族”,也就是認為淫會造成妻所生之子女來路或輩分不明,造成家族血緣的混亂。
  
四、“妒” 指妻子好忌妒。理由是“亂家”,亦即認為妻子的凶悍忌妒會造成家庭不和,以及“夫為妻綱”這樣的理想夫妻關係的混亂,而許多看法中,更認為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忌嫉有害於家族的延續。

五、“有惡疾” 指妻子患了嚴重的疾病。理由是“不可共粢盛”,是指不能一起參與祭祀,在傳統中國,參與祖先祭祀是每個家族成員重要的職責,因此妻有惡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雖然必定不只是祭祀,但仍以此為主要的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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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“口多言” 指妻子太多話或說別人閒話。理由是“離親”,在傳統中國家庭中,女性尤其是輩分低的女性,被認為不應當多表示意見,而妻子作為一個從原本家族外進來的成員,多話就被認為有離間家族和睦的可能。
  七、“竊盜” 即偷東西。理由是“反義”,即不合乎應守的規矩。七出內容與之類似,語出《儀禮。喪服》包括:無子、淫佚、不事舅姑、口舌、盜竊、妒忌、惡疾。整體來看,七出和七去的內容大多是以夫家整體家庭家族的利益為考量,凡是因為妻子的行為或身體狀況,不能符合於這個考量,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離婚。相較而言,妻子要主動提出離婚的義絕,條件就嚴苛得多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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